Belgium/Bi-li-si Gi-gian chhiong-chhut (pou-hun)-2
Belgium/Bi-li-si Gi-gian chhiong-chhut (pou-hun)-2
From: Hak-khiam TiuN
Date: 2007-09-28 21:57:32
3.2 領土原則與語言和平、語言保存 比利時常被推舉為以領土原則處理語言衝突成功的例子(Nelde 1994; Laponce 1987, 2004; Boran 2001)。領土原則和個人原則是語言權賦予的兩種方式。領土原則是指依據語言人口在地理上的分布情形劃分語區,以地區的主要語言作為該語區的官方語言,如比利時、瑞士。個人原則則是由個人決定使用任何法定的官方語言和公家機關打交道,不受地域的限制,如芬蘭、盧森堡及愛爾蘭(施正鋒、張學謙 2003)。比利時主要採用領土原則作為語言權的實施方式,只有布魯塞爾雙語區才運用個人原則。從語言規劃的觀點,比利時的語言領土可以分為下列四種(Nelde 1997)﹕1. 單語領土﹕兩大單語區,北部為荷語區,南部為法語區。
- 雙語領土﹕首都布魯塞爾荷語及法語各自有其語言基礎建設,以不偏袒為原則。
- 提供少數族群語言便利的單語領土﹕語言界限和族群人口分布未必能吻合,因此提供邊界的荷語、法語及德語少數人口語言便利措施,加以保護。
- 單語領土沒有賦予當地人特別權利﹕部分區域的族群沒有任何語言保護,如在比屬盧森堡區的德語領土,法語為唯一的行政語言。這四種語言領土最穩定的是第一類,剩下的三種或多或少都可能發生語言衝突(Howell 2000)。這個現象符合Nelde的定律﹕"沒有語言接觸,不產生語言衝突"(de Bot 1997)。二十世紀初期,佛萊明運動認為官方雙語制不利荷語保存,因而極力反對雙語制,主張領土原則的區域單語主義。到底領土原則如何降低語言衝突,促進語言和平?又如何能對語言保存作出貢獻?以下,我們同樣根據接觸語言學,探討領土原則減緩衝突及促進語言保存的原因。領土原則以劃分語區的方式,減少族群的接觸和互動,透過族群區隔減緩衝突。避免語言接觸的原因是因為語言接觸通常導致雙言現象(diglossia),如果高階、低階語言分工,倒能相安無事,要是產生階層化,則容易產生強勢語言消滅弱勢語言的情形;要是兩者功能重疊,為了爭奪優勢,更容易互相衝突(Laponce 1984)。這應當是為什麼佛萊明運動人士反對雙語政策的原因之一。荷語、法語長期地位不均,雙語制將導致不平衡的雙語現象。雙語制並沒有辦法帶給弱勢語言足夠的語言防衛,在雙言社會共享語言使用領域的結果,通常就是弱勢語言被驅逐出語言叢林,對弱勢語言而言,追求領域區隔的語言權利,才是生存之道(Cartwright 2006; Veltman 1977)。領土原則能避免衝突的原因,與其說是空間的隔離效果,倒不如說是避免社會語言的階層化所造成的語言不公,畢竟「真正製造衝突的是政策所造成的政治、經濟、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公,再加上心存不服的被支配者族群菁英的操弄」(施正鋒 1998﹕60)。加拿大的魁北克人也反對多語制。魁北克人批評多元論語言政策是慢性謀殺,在"自由選擇"之下,一般人通常選擇最有聲望的語言,弱勢語言通常慘遭淘汰(李嘉齡 2005)。Laponce(1984)指出弱勢族群需要語言領土作為語言保存的機制,他認為語言在空間上有地理集中的傾向,他把這個傾向的後果歸納為以下四個法則(1984﹕92)﹕ 各種語言常在空間上形成同質性的團體; 語言接觸常有專門化或階層化的傾向,強勢語言常消滅弱勢語言; 專門化或階層化的方式由社會上的強勢語言所決定; 一個語言的社會強勢取決於兩個主要因素﹕(a)語言人口;(b)接觸語言的政治和社會階層關係。 比利時的荷語與法語各有其地理利基(niche),當荷語和法語接觸,雖然荷語人口多於法語,比較有主導力的卻可能是法語,法語的同化能力強於荷語,因此,採用領土原則而非個人原則,更能捍衛荷語的生存。Laponce(1987)認為個人原則無法解決群體不平等的現象,單單承認個人的語言權利只是承認現狀,這樣的承認通常只是同化的偽裝形式,因此,他主張﹕"要捍衛少數語言需要領土的權利,不是透過沒有效率的個人權利,而是群體權利"(Laponce 1987﹕156)。威爾.金里卡(2004:156)也指出﹕『為糾正主流群體推行語言同質所造成的不公正,少數民族需要範圍廣泛的語言政策。有證據表明,如果使用一種語言的人在某個地區數量上占優勢,並且這一語言在當地意謂著機會的話,那麼語言群體就能代代相傳。』領土單語主義的目的在於防止語言重疊,語言重疊對強勢語言有利,卻不利弱勢語言生存。族群語言集中的地方不但可以降低溝通成本,也可以減輕弱勢族群「拋棄」母語的誘惑(Laponce 1987;引自張學謙 2007)。領土原則也得到地理語言學的理論支持。地理語言學認為文化領域對族群認同的保存意義重大、當族群之間的無法保持各自的文化空間,就需要進行文化防衛。防衛的方式就是以爭取語言權利、擴充專屬的語言使用領域,以強化日益衰弱的族群文化認同(Veltman 1977;引自Cartwright 2006)。領土原則賦予弱勢語言成為區域官方語言的權利,能提供制度性的支持,促進語言延續力(language vitality)。 官方的制度性的支持有助於弱勢語言保存,威爾‧金里卡(2004:156)指出﹕『當今世界,除非在公眾生活中使用,否則一種語言很難長存,這一點證據確鑿。因此政府決定哪些語言為官方語言,實際上就是決定哪些語言將繼續存在,哪些語言將死亡』。簡單的說,語言保存需要語言使用地盤,或是說"社會性文化"。 佛萊明運動所爭取的荷語化就是要建立荷語的社會性文化,如教育、公家機關、政府機構、軍隊等等領域的荷語化。弱勢語言的官方地位必須是功能性的,要是不在行政機構、學校教育佔優勢,就僅具象徵意義,對語言保存的功效不大。採用個人原則語言權的國家,就算承認少數語言在法律上享有與主流語言平等的地位,實際上少數語言卻常被邊緣化,僅得到象徵性的承認。另外,個人原則弱化少數族群在其語言區的優先權,也不利語言保存(張學謙 2007)。領土原則對於語言和平和語言保存有重要的意義,但是並非毫無缺點。透過固守其領土範圍作為抵抗強勢語言入侵的碉堡,降低族群之間的接觸和互動,或許能帶來具有安全感的社會距離,卻也造成族群之間缺乏彼此了解與認知不足,區域之間的互動阻隔也可能造成地方孤立,單語區內有些地方缺少語言輔助,說他種語言的民眾溝通權益受損,也造成沒有興趣學習他族的語言(Cartwright 2006;Murphy 1993)。因此,比國政府應當創造區域與區域之間以及族群與族群之間相互接觸、交流的空間,同時也要注意不要危及群體的語言權。獨立自主與親密互依的確是兩難,有如叔本華的刺蝟比喻,太近可能互刺,太遠又嫌冷,如何拿捏最舒適的距離,需要反覆的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