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公平法草案
語言公平法草案
From: Hak-khiam TiuN
Date: 2016-01-27 08:54:17
語言公平法草案: http://mail.tku.edu.tw/cfshih/ln/ 使用:
每個人有權選擇參與政治、社會、經濟、文化、或是宗教事務所使用的語言。
語言使用:
國家必須容忍、了解、以及尊重語言的多樣性,它們都是台灣的文化資產,特別是少數族群的語言。
定義:
國家語言包括北京話(華語)、客家話(客語)、鶴佬話(閩南話)、以及原住民族的各種語言。
權利保障:
本法的條文不應該限制少數族群、或是原住民族語言的進一步保障
反歧視:
每個人有權在公開、還是私人場合使用自己的語言,不可因此遭到不公平的排斥、或是限制。
有關歧視語言、舉止的罰責,另外以法為之。
國家責任:
國家在執行有關語言權的責任之際,必須考量各種語言發展的現況、必要性、需求、以及可行性。
命名:
每個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來命名,國家必須加以承認。 少數族群在其聚居的地方,有權以自己的族語來命名。 路標、或是公家機構的招牌,除了漢字以外,應該另外以各種國家語言的羅馬拼音標示。
司法權:
每個人在法庭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不可因此視為無效。 如果有必要進行傳譯、或是翻譯,不應由當事人承擔。
教育權:
國家必須在各級學校提供適切的課程來教導國家語言。 國家必須教導與國家語言相關的歷史、文化。 如果有人願意學習其他族群的語言,國家必須提供適切的課程。 國家必須透過適切的課程來促進族群間的語言溝通。 各族群有權設立以自己的族語為教學媒介的各級學校。施行細則另外以法為之。
行政措施:
每個人在與政府接洽之際,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公家機構因地制宜,必須用相同的語言作答覆。 政府的政令宣導應以各種國家語言發布。 政府必須採取積極的措施,包括語言加給,鼓勵公務人員學習各種國家語言。
公共場合:
大眾運輸、醫院、百貨公司、或是其他公共場合的廣播,必須以各種國家語言為之。
傳播:
在法律範圍內,每個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來文字出版、電影拍攝、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或是其他各種形式的電子媒體。 國家應扶助各族群設立自己專屬的廣播、電視頻道。 除了公共頻道,全國性的廣播、電視頻道應有適當的少數族群時段;平面媒體應有少數族群版面。
語言復育:
國家應積極對於少數族群、或是原住民族語言進行復育工作。 相關部會應整合資源,進行語言、及文化的復育。
Re: Re: 語言公平法草案
From: Babuza
Date: 2016-01-27 21:42:18
Ló͘la̍t! On Wed, Jan 27, 2016 at 8:54 AM Hak-khiam TiuN wrote:
語言公平法草案:
http://mail.tku.edu.tw/cfshih/ln/
使用:
每個人有權選擇參與政治、社會、經濟、文化、或是宗教事務所使用的語言。
語言使用:
國家必須容忍、了解、以及尊重語言的多樣性,它們都是台灣的文化資產,特別是少數族群的語言。
定義:
國家語言包括北京話(華語)、客家話(客語)、鶴佬話(閩南話)、以及原住民族的各種語言。
權利保障:
本法的條文不應該限制少數族群、或是原住民族語言的進一步保障
反歧視:
每個人有權在公開、還是私人場合使用自己的語言,不可因此遭到不公平的排斥、或是限制。
有關歧視語言、舉止的罰責,另外以法為之。
國家責任:
國家在執行有關語言權的責任之際,必須考量各種語言發展的現況、必要性、需求、以及可行性。
命名:
每個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來命名,國家必須加以承認。
少數族群在其聚居的地方,有權以自己的族語來命名。
路標、或是公家機構的招牌,除了漢字以外,應該另外以各種國家語言的羅馬拼音標示。
司法權:
每個人在法庭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不可因此視為無效。
如果有必要進行傳譯、或是翻譯,不應由當事人承擔。
教育權:
國家必須在各級學校提供適切的課程來教導國家語言。
國家必須教導與國家語言相關的歷史、文化。
如果有人願意學習其他族群的語言,國家必須提供適切的課程。
國家必須透過適切的課程來促進族群間的語言溝通。
各族群有權設立以自己的族語為教學媒介的各級學校。施行細則另外以法為之。
行政措施:
每個人在與政府接洽之際,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公家機構因地制宜,必須用相同的語言作答覆。
政府的政令宣導應以各種國家語言發布。
政府必須採取積極的措施,包括語言加給,鼓勵公務人員學習各種國家語言。
公共場合:
大眾運輸、醫院、百貨公司、或是其他公共場合的廣播,必須以各種國家語言為之。
傳播:
在法律範圍內,每個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來文字出版、電影拍攝、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或是其他各種形式的電子媒體。
國家應扶助各族群設立自己專屬的廣播、電視頻道。
除了公共頻道,全國性的廣播、電視頻道應有適當的少數族群時段;平面媒體應有少數族群版面。
語言復育:
國家應積極對於少數族群、或是原住民族語言進行復育工作。
相關部會應整合資源,進行語言、及文化的復育。